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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院三讀~護理人員6年一次換照

  立院三讀 護理人員、物療師六年一次換照立院三讀 護理人員、物療師六年一次換照   
  2007-01-09 12:36/蔡佩芳   

  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「護理人員法」及「物理治療師法」部分條文。
  規定護理人員及物理治療師,強制每六年一次換照,期間必須接受一定時數的再教育
  同時也開放外國人與華僑,得依法參加相關考試。

  修法共有幾項特點,包括:強制六年換證照,加強職業訓練,避免非法者執業。

  將畢業生取得證照的時限減為實習半年,如果超過半年還沒有取得執照,則不得執業,違法將處罰緩,甚至可以廢止執照;同時,為了因應世界貿易組織WTO,修法准許外國人士在台執業,將可透過考試取得物理治療師核可執業,也開放外國人參加護理人員考試 

  (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二十一日電)立法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「護理人員法」部分條文修正草案,建立護理人員繼續教育及職業執照更新制度,也建立醫事人員管理一致性,外國人與華僑並得依法參加護理人員考試。

  下午初審通過重要條文為護理人員執業,應每六年接受一定時數繼續教育,才可更新執業執照,而完成繼續教育的認定及其他方式,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。

  護理人員將證照租借給不具護理人員資格者使用,廢止護理人員證書;租借給不具護理人員資格者以外的人使用,處新台幣兩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,得併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執業執照。若涉及刑事責任,應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。

  外國人及華僑得依法參加護理人員考試,若考試及格,領有護理人員證書的外國人與華僑,在中華民國執行護理業務,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,並應遵守關於護理與醫療相關法令及護理人員公會章程;外國人及華僑執業許可及管理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。

  若外國人及華僑違反上述規定,除依法處罰,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執行護理業務許可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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